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支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14 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围绕株洲市“3+3+2”现代产业体系的创新创业项目,重点支持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北斗应用、低空经济等产业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技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当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第四条 “先投后股”模式作为引导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加速器,遵循“政府主推、创新引导、权责清晰、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株洲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市“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决策联席会(简称“决策联席会”)。决策联席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发布“先投后股”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审批专项资金拨付计划;管理审批“先投后股”各项工作;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核定管理费用。决策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先投后股”决策联席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牵头统筹设立 1000 万元“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将“先投后股”项目预算资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株洲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先投后股”项目专项库建设与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先投后股”专家库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先投后股”评审每次抽选 5 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供决策联席会参考。
第八条 株洲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担任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在“先投”阶段作为项目资金池运营主体,以代收代支的形式向企业拨付项目支持资金;在“后股”阶段,作为持股主体,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配合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投资协议书》等协议,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一)属于工业软件、人工智能、以北斗为引领的新一代信
息技术、低空经济等产业且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三)大学生单独创办或联合创办企业的项目。
第十一条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
(二)申报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
入的 10%。
(三)项目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
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四)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五)项目负责人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项目申报企业或技术核心团队拥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单个科技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 50%,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支持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在先投阶段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进行约定。财政科技资金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 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决策联席会办公室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评审。决策联席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入库的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审。
(三)实地考察。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决策联席会办公室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项目立项和签约。决策联席会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清单、金额,组织开展公示。对通过立项的项目,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程序:
(一)资金拨付。支持资金通过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支持资金的 7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 30%。项目承担企业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二)项目实施。项目承担企业按照约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根据株洲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三)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满 12 个月后,决策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结果报决策联席会审核。对实施进度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督促项目承担企业及时调整或者按约定取消后续支持。
(四)项目验收。转股期结束 1 个月内,决策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结果报决策联席会审核。对提前完成约定的验收指标且已实现转股的企业不再进行验收。
(五)项目转股。原则上应当在支持资金投入项目承担企业后 2 年内(转股期)实现转股,未达到转股条件的,经决策联席会审批同意后可延期,延长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管理程序:
(一)股权转化。当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转股建议,报决策联席会审批后,按照约定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二)投后管理。转股后,由受托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定期向决策联席会报告“先投后股”项目运行情况。
(三)股权退出。原则上转股后的持股期不超过 7 年,其中后 2 年为股权退出期。根据被投企业发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在持股期内择机开展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等。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引入了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含)。
(二)项目承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累计销售收入超过 200 万元(含)。
(三)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
(四)其他经决策联席会审批认定的情况。符合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转股条件的视为项目验收通过,决策联席会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为提高项目承担企业成果转化积极性,尽快推进产品进入市场创造经济效益,设置转股奖励机制和股权退出奖励机制。达到转股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资金最高可以让渡约定的转股持股数量的 50%给对应被投企业成果转化核心团队,具体让渡比例由决策联席会审定:
(一)项目承担企业在转股期限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1亿元(含)以上。
(二)科技成果转化产出的产品或服务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 万元(含)以上。
(三)支持资金投入 1 年(含)以内达到转股条件并转股的。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最高可奖励股权退出收益的 50%给对应被投企业成果转化核心团队。
第十九条 项目核销程序:
(一)先投阶段内,经决策联席会审核确认项目终止、未通过中期评估或验收的,启动项目核销程序。如项目有结余资金应返还“先投后股”资金专户。如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骗取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项目合同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退还“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后股阶段内,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当被投企业出现损失时,受托管理机构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先投后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上报决策联席会审核核销。
第二十条 股权退出后形成的收益,扣除管理费、必要退出费用及奖励资金后,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滚动返回至“先投后股”专用账户,继续用于开展“先投后股”项目。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
第二十一条 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决策联席会研究确定的项目,不以项目损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目标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其他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三)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
(四)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五)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八)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确保参与实施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方面的人员具备足够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与审慎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部门定期对“先投后股”项目中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揭露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决策联席会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实施及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从“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中按年度提取,管理费为上年度“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股权管理总金额的 2%。“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专项审计、投资退出等相关费用,可从“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决策联席会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统筹保障项目资金池 1000 万元规模,支持株洲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问题,由决策联席会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