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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引进国(境)外智力经费补助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1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国(境)外智力引进,根据《关于建设人才集聚高地加快培育制造名城的实施意见》(株发〔2025〕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在株引智项目(包含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和国际合作基地)以及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A 类和 B 类外籍人才。

第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省科技部门确定立项的引智项目及外籍人才名单,结合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及外籍人才引进情况编制株洲市年度引智经费补助计划,提出拟补助名单及补助额度,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补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引智项目及外籍人才引进补助标准:1.对贡献突出的、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外专引智项目,给

予最高 10 万元配套经费支持。2.对新引进符合条件 A 类、B 类外籍人才的所在单位,有引进 A 类人才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补助,仅引进 B 类人才的给予2 万元一次性补助;每额外引进 1 名 A 类人才补助 1 万元,每额外引进 1 名 B 类人才补助 5000 元;每家单位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第四条 引智经费补助的开支范围是:专家差旅生活费和奖励经费,国(境)外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试验转化、技术培训经费,引才工作人员绩效等。其中,引才工作人员绩效不超过10%。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引进人员管理和服务、引智项目经费补助监督、实施情况跟踪和绩效成果总结,收集相关情况和典型案例等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引进单位需加强人员和经费使用管理。外籍人员须遵守法律,社会反响良好,无不良倾向。若发生挪用经费、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情况,将视情况取消补助资格、停止发放补助、追回已发放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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