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根据国省有关文件精神、《关于建设人才集聚高地加快培育制造名城的实施意见》(株发〔2025〕2 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按程序选派,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育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为两年,期间每月现场指导原则上不少于 1 次,驻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天。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为:1.了解掌握服务点基本情况,研究开发适合当地发展的科技项目。对接国家产业政策,帮助派驻单位积极申报科技项目。2.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帮扶带教、培训企业技术人才,提高企业技术水平。3.开展产学研合作,指导和协助企业申报各类课题、项目和认证。4.定期反馈入驻企业工作情况、当地企业扶持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发展当地企业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坚持由下到上、双向选择、供需对接原则选派,主要选派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基层工作,志愿参与基层科技服务工作。2.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环境,表现特别突出的,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至 65周岁。3.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从事该行业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丰富经验、突出贡献和广泛社会影响。4.曾担任过省市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并且考核结果优秀的或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的优先作为选派人选。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程序:
1.征集需求。各县市区委人才办、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特派员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各需求单位进行申报。
2.组织推荐。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需求,组织派出单位推荐合适人选。
3.匹配对接。按照“专业对口、供需匹配、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协调供需双方信息和意向,精准匹配合适人选。
4.核实确认。对拟选派人员进行核实、查重、调整、确认后,向各县市区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5.正式选派。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综合各县市区反馈的意见,提出拟选派方案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下达正式选派计划。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由市委人才办指导,市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派驻单位共同实施。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当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的比例不超过选派总人数的 20%。当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与相关待遇。
第七条在服务期间科技特派员或派驻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工作任务需要进行调整的,经派出单位与派驻单位同意,由本人出具书面报告,经县市区委人才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审定,按程序重新选派人员替补或提前终止合作关系。
第八条市派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发放不低于每人每月800 元的补助,相关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鼓励派出和派驻单位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级、职称、工资(或离退休金)、奖金、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可依照有关文件规定,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等或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农业投资、创办实体等相关活动取得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宣传推介等具体工作实施。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属地管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