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双创精英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集聚成长,根据《关于建设人才集聚高地加快培育制造名城的实施意见》(株发〔2025〕2 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株洲市双创精英人才(团队)项目主要支持我市“3+3+2”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较强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社会反响良好、业绩贡献明显的在株全职工作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条 株洲市双创精英人才(团队)设创新类精英人才、创业类精英人才、企业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之星四个类别。申报对象必须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根据上级政策及产业发展需要,适当向重点领域、青年科技人才等重点人才群体倾斜。
第三条 创新类精英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属于我市“3+3+2”现代化产业体系,一般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水平创新性成果,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主持、参与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实现产业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4.依托单位具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为株洲市做出较大经济贡献。
5.未获得过本项目及类似人才支持计划或项目资助。
第四条 创业类精英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领办者,持股比例不低于15%,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在株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在 2 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健康的财务状况,其成长性和创新能力较突出。创办 5 年以上的企业,最近 2 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400 万元。创办不满 5 年的企业,最近 2 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200 万元。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创业项目符合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或 JMRH 或乡村振兴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突出地位。
4.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新能力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属于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在 5%以上。
5.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 500 万元以上或提供就业岗位 20 个以上。
6.属于乡村振兴领域的申报对象(企业利润及税收方面适当放宽),其申报人本人必须为企业的创办人兼法人,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相关的创业项目带动致富能力强。
7.未获得过本项目及类似人才支持计划或项目资助。
第五条 企业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属于科技前沿、颠覆性技术,与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民生保障紧密相关的科研领域。
2.建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承担过部省重大科研项目,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3.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良好。
4.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且核心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备创新类精英人才的相关条件。
5.负责人最低学历为全日制硕士以上,且所学专业与研究领域一致或关联度高,其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6.未获得过本项目及类似人才支持计划或项目资助。
第六条 青年科技之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扎根我市“3+3+2”现代化产业体系科研和生产一线,其所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同行高度认可。
2.与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6 个月及以上。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 38 周岁。
3.科研领域申报对象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技能领域申报对象应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技师资格证书。
4.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排前三位):
(1)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
(2)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 项以上;
(3)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1 项以上;
(4)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
5.依托单位具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为株洲市做出较大经济社会贡献。
6.民营企业中特别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7.未获得过本项目及类似人才支持计划或项目资助。
第七条 双创精英人才(团队)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按程序提交相关资料。
2.推荐。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所属企业申报,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总,联合向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推荐申报。市直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3.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列入专家评审建议名单。
4.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对象的学术科研水平、创新创业能力以及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进行集中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实地考察名单。
5.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申报人创新创业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建议入选名单。
6.会议审定和公示。建议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实施。
第八条 创新类精英人才给予 10 万元创新扶持资金,创业类精英人才给予 20 万元扶持资金,企业创新团队给予 30 万元扶持资金,青年科技之星给予个人 10 万元创新扶持资金,各项扶持资金分两年等额拨付,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扶持资金由入选人才(团队)主导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科研、团队建设、人员绩效、学术交流和学习培训等方面。除青年科技之星外,人员绩效部分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 30%。
第九条 入选的创新类精英人才、创业类精英人才、企业创新团队负责人、青年科技之星,可认定为株洲市 D 类高层次人才并享受配套服务。科技、发改、工信等部门可优先安排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类别,评估结果合格的,给予继续支持;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相关待遇并停止资金拨付或追回扶持资金。企业注册地或劳动关系离开株洲的,自动终止其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对所报项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资金违规使用或隐瞒重复申报等行为的,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和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已入选的追回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市级人才项目等。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