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三高四新”使命任务,按照“聚焦、裂变、创新、升级、品牌”总体思路,推动株洲市企业与高校深入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加大基础研究力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是指企业与境外知名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瞄准前沿科技和关键领域,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推进校企协同创新,发挥高校和企业创新双引擎作用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 株洲市校企联合实验室是指企业与国内高校、本市职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发挥“产、学、研、用”合作优势,建设校企合作的一流团队,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平台。
第四条 认定的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在株依法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与境外知名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合作期限3年以上;
(三)拥有10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四)中心负责人必须为校企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岁;
(五)具有2个以上特色鲜明且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领域,每个研究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
(六)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七)研究实力强,有能力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务;
(八)企业有固定运行及科研经费,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
第三章 株洲市校企联合实验室认定条件
第六条 株洲市校企联合实验室组建遵循“谁强谁主建”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企业主建
1、在株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与国内高校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合作期限3年以上;
3、拥有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4、中心负责人必须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岁;
5、具有1-2个特色鲜明和本市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领域;
6、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7、研究实力强,有能力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研任务。
8、企业有固定运行及科研经费,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3%。
(二)高等院校主建
1、在株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
2、与株洲市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
3、拥有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4、中心负责人必须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
5、具有1个以上特色鲜明的研究领域;
6、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7、研究实力强,有能力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任务。
8、有固定运行及科研经费。
第七条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采取计分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排序,根据当年数量指标,参照分数高低予以认定,原则上分数不得低于80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定期发布申报通知,通知明确当期认定的数量。申报名称要与重点领域相契合,名称不得相同、相近或涵盖。
第九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单位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自愿申请,填写有关相关材料,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计分,再组织专家对计分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拟定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的,授予“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并纳入株洲市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国家、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作为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点培育对象,中心负责人优先推荐省级人才专项。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办法兑现激励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实施“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考评机制,定期对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于评估为优秀,市科技局将安排一定额度的后补助经费予以重点支持,对于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1年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取消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被取消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资格的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实验室组建。
第十八条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株洲市校企联合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企业联合共建)
3.株洲市校企联合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高等院校共建)
4.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申请表
附件1: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科研场地 (10分) |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计5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软件算法类计5分。) |
科研设施 (10分) | 拥有科研仪器单原价值500万元计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软件算法类计5分。) |
科研团队 (20分) | 1.本领域研究带头人为院士、杰青、长江学者等顶尖高端人才1名计2分。每增加1名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拥有专职科研人员10以上计2分。每增加2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3.拥有45岁以下的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数占比50%计5分。每增加10%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科研成果 (20分) | 1.本领域团队承担省部重大项目2项以上计5分。每增加2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本领域拥有专利、奖励、核心刊物等科技成果达到20项计5分。每增加1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科研经费 (20分) |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5%计10分。每高1%加2分,累计不超过20分。 |
经济效益 (10分) | 近两年营收增长率达到10%以上计5分。每高10%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转化效益 (10份) | 上年度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达到1000万元计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附件2:
株洲市校企联合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表
(企业主建)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科研场地 (10分) |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研发场地300平方米以上计5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软件算法类计5分。) |
科研设施 (10分) | 拥有科研仪器单原价值200万元计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软件算法类计5分。) |
科研团队 (20分) | 1.本领域研究带头人为省级以上人才1名计2分。每增加1名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拥有专职科研人员5人以上计2分。每增加2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3.拥有45岁以下的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人员数占比60%计5分。每增加10%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科研成果 (20分) | 1.本领域团队承担省级以上课题3项计5分。每增加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拥有专利、奖励、期刊论文、纵向课题等科技成果达到5项计5分。每增加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科研经费 (20分) |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3%计10分。每高1%加2分,累计不超过20分。 |
经济效益 (10分) | 近两年营收增长率达到10%以上计2分。每高5%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转化效益 (10份) | 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达到300万元计5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附件3:
株洲市校企联合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表
(高等院校主建)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科研场地 (10分) | 合作双方拥有可自主支配的研发场地200平方米以上计5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软件算法类计5分。) |
科研设施 (10分) | 原价值≥10万元以上科研设施,10台套或原价值10万元计2分。每增加10台套或1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软件算法类计5分。) |
科研团队 (30分) | 1.拥有5人以上研发团队且中级职称以上≥60%,计5分。 2.研发人员平均年龄处于25-35岁计5分、36-40岁计4分、41-45计3分、46-50计2分、51岁以上计1分。 3.本领域带3名研究生或1名博士计3分。每增加2名研究生或1名博士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科研成果 (20分) | 专利、软著、期刊论文、技术标准、奖励等科技成果10项计10分。每增加2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
科研经费 (10分) | 近两年研发投入增长额达到3%计5分。每高1%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经济效益 (10分) | 上年度对外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交易额10万计5分。每增加10万元交易额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转化效益 (10份) | 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投入100万元计5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附件4: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申请表
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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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类别 |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 £株洲市联合实验室 | ||||||
产业体系 | £轨道交通 £航空动力 £先进硬质材料 £电子信息 £新能源 £高分子新材料 £传统产业( ) £新兴和未来产业( ) | ||||||
组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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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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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负责人 | 年龄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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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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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团队情况 | 团队人员共计 人,平均年龄为 岁。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详细请填写表1) | ||||||
主要科研仪器 | 科研仪器设备共计 台套,原价值共计 万元。(详细请填写表2) | ||||||
科研条件 | 科研场地面积 |
| 场地性质 | £自有 £租赁 | |||
科技成果 | £专利 £奖励 £核心刊物 £省级以上重大项目 £其他 (详细请填写表3) | ||||||
科研经费 | 上年度研发投入 万元,研发占比 %。 | ||||||
经济效益 | 1.近两年营业收入 万元和 万元,增长率为 %。(高等院校不填写) 2.申报领域上年度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项,成交额 万元。 | ||||||
转化投入 | 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投入 万元。 | ||||||
科研平台 | 本次申报领域已拥有 家科技创新平台。(详细请填写表4) | ||||||
带头人情况 | £院士 £长江学者 £杰青 £优青 £其他(请说明 ) | ||||||
科教融合 | 本领域科教 名研究生和 名博士。(详细请填写表5) | ||||||
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形审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表1: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是否为引进人才 | 是否为带头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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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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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科研仪器汇总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原价值 | 采购年份 | 所在单位 | 用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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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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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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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科技成果汇总表
序号 | 成果名称 | 年份 | 所在单位 | 编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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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汇总表
序号 | 平台名称 | 所在单位 | 级别 | 组建年份 | 主管部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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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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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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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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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株洲市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科教情况
序号 | 姓名 | 学校名称 | 学历学位 | 所学专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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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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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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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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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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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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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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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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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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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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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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